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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内刊号:11-1421/N
国际刊号:1000-7857
发布日期:
作者:王灵芝, 周斌
单位:1.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思政部,汾阳032200;2.山西大学哲学学院,太原030006;
关键词:可遗传基因组编辑,临床试验条件,伦理审视
基金:山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(2022Y003)
随着简单、高效、易操作的CRISPR/Cas9基因编辑系统的发展,基因编辑技术成为改变人类基因结构的强有力工具之一,为诊断、治疗和预防遗传性疾病提供了新的手段,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。为了评估新疗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,任何一种治疗手段在进行入临床之前,必须开展人体试验。然而,与体细胞基因编辑临床试验不同,可遗传基因组编辑临床试验是将基因编辑的胚胎植入女性子宫、妊娠和足月生产的系统性研究活动,改变的基因一旦引入人类,所诱导的遗传变化将给个体和未来世代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。因此,可遗传基因组编辑虽能带来潜在的医疗价值,但任何临床试验都是直接的临床应用,因而引发强烈的伦理争议。有观点认为,应该禁止可遗传基因组编辑的临床应用;还有观点认为,可遗传基因组编辑不应被绝对禁止,而应该采取谨慎态度,在对技术安全有效评估、风险获益理解权衡、严格监管,以及社会共识等条件下,才可考虑开展临床研究。2017年,美国科学院、医学院等在《人类基因编辑:科学、伦理与治理》报告中提出10点有关可允许可遗传基因组编辑临床研究的条件[1](以下简称“十条”),成为治理人类可遗传基因组编辑重要的伦理指南。2024年,我国颁布了《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伦理指引》[2],重申了这一立场。
来源:2025年第4期
《科技导报》期刊编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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